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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陽光工程” 實行責任追究制


作者: 來源:十堰教育網 發布時間:2010年06月12日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高中階段的招生行為,確保全市高中階段招生錄取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市教育局、市監察局下發文件要求各校嚴格招生行為。
  各高中學校招生必須嚴格按照市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規定的程序和時間辦理招生錄取手續。對各高中學校不按規定擅自錄取、超計劃和降低招生條件錄取的學生,市教育局一律不予注冊學籍。違規錄取的學生將沒有學籍檔案,省教育廳網上沒有學生信息,不能參加各種學習考核評價活動,不能取得高中畢業證書。違規招生學校將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后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中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深入推進“陽光工程”,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的力度,完善公開透明的招生工作體系。各高中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嚴禁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招生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嚴禁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干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嚴禁因招生工作宴請初中學校領導和教師,或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嚴禁以詆毀其它學?;蚩浯蟊拘5姆绞酵趽屔?,以許愿、承諾減免費用、發放獎學金等不正當手段誘惑、招攬學生;嚴禁接收已按規定程序被其它學校錄取的學生;嚴禁提前報名和提前開學;嚴禁以不正當途徑到生源學校、班級進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傳;未經審核和批準,任何學校均不得在電視、報刊等媒體播發招生宣傳廣告、高考考試信息,在校園內外張貼招生簡章,懸掛宣傳標語。初中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阻撓、干擾、誘導、限制學生選報志愿,不得擅自涂改學生的志愿;不得協助、參與非法招生活動;不準向招生學校提供學生考試成績、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生源信息;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招生學校提供的任何費用。
  市、縣兩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在招生工作中瀆職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操作、擾亂正常招生秩序的單位和人員,一經查實,公辦學校予以核減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示范性學校一律摘牌,3年內不得申請示范性學校,并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學校校長責任。民辦學校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亮黃牌,核減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屬于個人行為的,全市通報批評,年度年終考核定為不合格 (不稱職),并按黨紀政紀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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