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縣網訊 記者 許波 劉鵬飛 繩曉 通訊員 劉睿 報道: 9月28至29日,房縣法院對林某等18人涉嫌黑社會性質集團犯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竹山縣林某等18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引誘、介紹賣淫罪、高利轉貸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分別被一審判處18年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000至30000元不等的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以來,被告人林某在竹山縣以開設投資公司、酒吧的名義,拉攏、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培養、扶持骨干實力,逐漸形成了以林某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吳某、熊某等3人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楊某、陳某等8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層級分明,人數眾多,結構穩定,分工明確,在區域內為非作惡、逞強斗狠,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該組織成員通過實施開設賭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引誘、介紹賣淫等違法活動大肆斂財,先后實施數十起犯罪,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同時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保障了各方訴訟權利。大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在竹山縣城關地區及其周邊等地形成重大影響,對當地群眾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強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應當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29日晚8點,經合議庭合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房縣法院依法當庭對被告人林某等人涉黑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共18名被告獲刑:首犯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某、熊某、黃某、熊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八個月、三年八個月和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30000元、20000元、42000元不等;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5000元-30000元不等的罰金,沒收違法犯罪所得共計42.92萬元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