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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現場兄弟倆作偽證雙雙被拘留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18日

今日房縣網訊 通訊員? 杜德仕 報道 : 12月18日,湖北房縣男子鄧某駕車撞人后,為逃避法律制裁,電話找來弟弟鄧某某頂包,兄弟倆上演一出現實版偷梁換柱、瞞天過海的好戲,本以為干得天衣無縫,不料被車禍現場的監控探頭拍得一清二楚,最終二人因提供虛假證言雙雙被房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

2019年12月5日15時許,鄧某駕駛一輛轎車行至房縣青峰鎮某大橋處,撞倒一名對向行駛的電瓶摩托車,造成一人受傷的輕微交通事故。本來按照交警部門正常處理程序接受調查即可,但鄧某此時卻動起了歪腦筋,電話聯系胞弟鄧某某趕到事故現場冒名頂替,在交警隨后調查取證過程中,鄧某故意提供虛假證言,稱車輛是弟弟鄧某某駕駛的,自己只是乘車的,鄧某某對此予以認可,想以此阻礙交警調查事故真相。但負責事故處置的交警通過現場調查、走訪周邊群眾,獲悉交通事故發生時鄧某某并未在場,兄弟倆的證言疑點重重。為查清事實真相,交警部門經上報房縣公安局同意,會同青峰派出所共同對二人證言真偽開展專門調查。青峰派出所介入調查后,通過調取事故現場周邊視頻監控,發現當時駕駛轎車的就是鄧某,將電瓶車撞倒后,他迅速下車打電話,五分鐘后鄧某某趕到現場,在鐵的事實面前,二人不得不承認故意作偽證的事實,最后鄧某兄弟落得個聰明反被聰明誤的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必須真實反映案件情況,不得作偽證、說假話,否則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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