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堰市民政局出臺
《關于規范開展城鄉
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
規范開展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我們一起來了解詳情!
城鄉低收入家庭
按城鄉低保標準1.5倍確定
該通知明確適用范圍:城鄉居民申請臨時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以及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時,相關部門需要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可提出該家庭是否屬于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申請。
對非社會救助事項的認定申請,基層政府及民政部門可不予受理。
享受城鄉低保、城鄉特困供養和孤兒救助的對象,不需要認定,直接納入低收入家庭范圍。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認定標準包括家庭人均收入指標和家庭財產指標。
家庭人均收入指標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一個自然年度或申請前12個月內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等各項收入總和、按人平均后低于城鄉低保年標準1.5倍。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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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指標實行負面清單制
家庭財產指標實行負面清單制
家庭財產是指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所有的財產
主要包括
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基金等)
房產、車輛、船舶等
有下列負面清單之一的,不認定為城鄉低收入家庭:
家庭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含債券、股票、基金)的總值人均超過當地低保年標準1.5倍的;
家庭成員名下有非生產經營且價值超過當地低保年標準1.5倍的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等;
擁有2套(含2套)以上產權住房(不含農村民宅),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辦公樓、廠房等)的;
家庭擁有黃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總價值人均超過低保年標準1.5倍的;
家庭成員擁有企業、注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其他縣級政府或民政部門規定的有關情形。
材料齊備的
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其所屬的社會救助機構或核對機構具體負責認定辦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民政辦負責本轄區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的受理和初步復核工作。
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每年4月和10月為認定受理月。
低收入家庭認定以家庭為單位,由本人、親屬或者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員會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辦)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在收到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材料齊備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辦)初步認定意見和相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認定結論。認定結果作為教育、人社、住建、醫療保障等部門實施專項社會救助的依據。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有效期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