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縣網訊 通訊員許世鵬 報道: 我縣一單位退休職工盧某因強行索要上訪集資費并毆打他人。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調查并查清其違法事實后,18日,報經縣公安局依法裁決,決定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
5日早上7點時許,盧某在城關鎮政府門口看到退休人員張某某,并上前將其攔住,強行要其交200元錢的上訪集資費,被張拒絕后,盧拽住張不放,在撕扯過程中,盧某對張某實施了毆打。
盧某在接受辦案民警調查時稱,近幾年,自己以退休工資低為由,組織部分人到處上訪,上訪時吃飯、住店花了不少錢。前不久,縣政府按政策給退休職工發了兩年的規范性津補貼,盧某認為這是自己組織人員上訪所致,要求沒有參加上訪每人集資200元錢,用來彌補上訪的開支。
因被盧某毆打的張某某已年滿70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之規定,經縣公安局裁決,18日下午,城關派出所對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人盧某執行了治安拘留。
編后:
依法、有序、逐級、文明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近幾年來,少數人員借為他人“伸張正義”為名借機斂財,收取干部群眾的錢物,煽動干部群眾纏訪,引發了多起矛盾糾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國家《信訪條例》第二十條明文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特別指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我們共同的職責,公安機關表示,今后一方面切實維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堅決打擊以信訪為名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廣大群眾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