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標示著“單獨二孩”開始正式實施。 我省修改后《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于2014年3月27日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全省“單獨二孩”生育政策正式實施。
一、“單獨二孩”生育政策實施前我省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條件有哪些?
答:“單獨二孩”生育政策實施前我省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條件是:
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1、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2、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4、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1、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3、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4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5、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前款規定不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指十七條)。
第十八條規定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單獨二孩”生育政策主要變化是什么?
答:一是原《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并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女;二是原《條例》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第一項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和第四項夫妻只有獨生女的可以申請第二個子女。
《條例》新修改后,夫妻一方屬房縣轄區居民,自2014年3月27日起,只要符合新《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關于“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且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這里所指的獨生子女如何界定?
答:獨生子女是指獨生子或獨生女,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沒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沒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繼子女兄弟姐妹;沒有父母收養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關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親育齡期(49歲)內均死亡的。
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辦理《生育證》時應提供那些資料?
答:符合生育二孩或者再生育條件的夫妻,應提供以下基本資料:1、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1張。3、《生育證申請表》1份。4、夫妻雙方戶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一方戶籍在外省的,需提供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提交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1、一孩病殘,需提交市州級衛生計生部門組織鑒定的鑒定結果。2、無子女、收養一個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養子女的證明。3、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需提交夫妻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出具的歸僑證明。4、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獨生子女一方父母親戶籍地不在申報鄉(鎮)、街道的,應提交父母親戶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證明;戶籍地屬外省的,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5、再婚夫婦,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夫婦,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變化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原件。再婚前屬喪偶的,喪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死亡)證明,或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6、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證明。7、夫妻曾經生育、收養過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養關系的有效證明。
五、符合生育二孩或者再生育條件的夫妻,辦理《生育證》的程序及時限?
答:1、準備材料。夫妻生育前應如實填寫《生育證申請表》相關申請登記事項,結合個人實際情況準備好相關申報材料。申請人可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計生辦領取《生育證申請表》;
2、提交申請。申請人可通過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交申請,由村(居)計生專干將辦證相關材料提交所屬鄉(鎮)計生辦受理。
3、鄉鎮受理、審核。鄉(鎮)計生辦初審申報材料,確保申請表填寫內容完整,與所提供證件信息一致。資料齊全的在受理后10 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
4、縣級審批、發證。縣衛生計生局收到鄉(鎮)計生辦審核意見后對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并在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發證工作。











